以租代購・輕鬆擁有
內含成本、淨利貢獻、投報率、加價議價工具,以及提前買斷/遺失竊盜賠償試算,僅供內部業務使用。
上傳後會自動加註「僅限WECATCHUP滑板車租購使用」浮水印並壓縮,安全保存於公司雲端資料夾,僅供本契約身分核驗與履約使用;不會出現在列印版面,客戶也可以選擇改用第十八條的紙本黏貼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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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報價單編號:—
由華勛股份有限公司 WECATCHUP.INC(以下簡稱「出賣人」)與下列買受人(以下簡稱「買受人」),就出賣人所提供之全新電動滑板車輛,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乙事,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名詞定義與方案性質
一、本方案(下稱「租轉購方案」)係指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約定期數與金額,透過WECATCHUP官網下單之定期定額扣款服務按期給付價金,於價金全部清償完畢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取得於本契約約定範圍內使用標的物之權利。
二、本契約標的物均為「全新車」,非出賣人另行提供之認證二手/租賃車輛,其性質、保固與現行「WECATCHUP 電動滑板車訂閱制租賃服務使用條款」所定之月租/半年租方案不同,本契約與該使用條款如有牴觸,優先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
品項: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 數量:1 台
車輛序號/識別碼:__________________
隨附配件:電動滑板車充電器一組、原廠外箱及內包材。
第三條 價金總額與分期給付方式
一、頭期款:新臺幣 0 元整(本方案無須另行收取頭期款;買受人於簽約及標的物交付時應支付之款項,為第四條所定保證金,及第六項所定首期價金-首期價金金額與後續各期金額相同,無須額外多繳)。
二、本契約標的物之現金交易價格、價金總額(總價金)及其差額如下,均依雙方確認之定價方案計算,明細如附件一:
(一)現金交易價格(即直購價格):新臺幣 _______ 元整(即標的物一次付清之官網售價)。
(二)價金總額(下稱「總價金」):新臺幣 _______ 元整。
(三)總價金與前開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 _____ 元整。
三、利率:本方案分期給付之名目年利率為 ___ %,計算方式:以現金交易價格為本金,以每期金額扣除當期保養耗材、平台服務費、金流手續費及稅金後之淨額為攤還金額,依年金現值公式反推月利率後乘以12所得(反推結果小於或等於零者,以0%表示),明細如附件一。
四、分期期數:共 ___ 期。
五、每期金額:新臺幣 _____ 元整(含稅),自買受人綁定之信用卡,以WECATCHUP官網下單之定期定額扣款方式,於每期約定扣款日自動扣繳,僅限以國內外有效信用卡(不含簽帳金融卡)支付。
六、首期價金應於本契約簽署及標的物交付時給付,後續各期依約定扣款日按期自動扣款。
七、每期金額之計算基礎(含全新車進價成本、期間保養耗材、WECATCHUP官網訂閱平台服務費、金流手續費及合理利潤)詳如出賣人提供之《租賃轉購買方案試算表》,買受人已閱覽並確認無誤。
第四條 保證金
一、買受人應於簽署本契約時給付保證金新臺幣 _____ 元整,作為標的物毀損滅失或買受人違約之擔保。
二、保證金之返還或沒收,依契約終了原因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依約履行完畢、所有權依第五條移轉予買受人時:保證金無息返還買受人。
(二)標的物依第十條規定遺失、遭竊或全損者:保證金之沒收與抵充,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
(三)買受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前買斷者:保證金之返還與過戶手續費之扣抵,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辦理。
(四)買受人依第十二條自願終止契約者:保證金之處理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辦理。
(五)買受人依第十三條規定經出賣人終止契約並取回標的物者:保證金於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害賠償後無息返還,返還方式與期限比照現行租賃使用條款第四條第三項辦理。
第五條 所有權保留與移轉
一、於買受人依第三條完足給付全部價金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取得占有使用之權利,不得將標的物出售、出質、抵押、讓與擔保、出租、轉借予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二、買受人依約給付全部價金(含依第十一條提前買斷結清者)後,標的物所有權於該日起自動移轉予買受人,出賣人應開立所有權移轉證明或協助辦理保固過戶等相關文件。
三、所有權移轉前,買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及維護標的物,並依第七條規定使用之。
第六條 標的物之交付與驗收
出賣人應於本契約簽署及首期價金收訖後 3 個工作天內,將標的物送達買受人指定地點或由買受人至出賣人指定服務據點取件。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 1 日內拍照確認車輛外觀及配件狀況並回傳出賣人,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驗收無誤。
第七條 使用注意事項
一、標的物僅限家用電 110V 充電,充電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二、買受人應於中華民國法令允許之範圍內使用標的物,不得有雙載、超載(限制載重 100 公斤)、特技騎乘、改造、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或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如有違反,出賣人得依第十三條終止契約並取回標的物。
三、標的物於所有權移轉前如需維修或更換零件,須由出賣人或出賣人指定之服務據點為之,買受人不得自行修護。
四、於所有權移轉前,因買受人違規所生之罰鍰、拖吊費、規費等,均由買受人自行負擔;如經出賣人代為繳納,買受人應償還之。
第八條 維修保養
一、所有權移轉前之期間內,標的物因正常使用所生之維修保養費用,已計入第三條每期金額,由出賣人負擔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服務範圍比照出賣人一般整車保固所列項目:車架總成、輪毂電機、控制器總成、車把、額頭主體、中艙儀表板、後輪毂、煞車盤、碟煞總成、摺疊把立、前叉、前叉前管轉動部件、控制總線、煞車線、電池、充電器、煞車把、指撥轉動(油門)、防撞條、前燈總成、儀表板、握把套、鈴鐺組件、擋泥板、後尾燈、裝飾蓋、停車腳架、電池艙蓋板、腳踏墊、充電座口、充電口、橡膠塞。
二、與出賣人一般整車購車保固(保固期間 1 年,且不含外胎、內胎、煞車來令片等消耗品)不同者:本方案於所有權移轉前之租期內,標的物因正常耗損所需更換之外胎、內胎、煞車來令片等消耗品費用,亦由出賣人負擔,不受前開 1 年保固期間之限制;所有權移轉後,前開消耗品更換費用即回歸買受人自行負擔。
三、如經出賣人判定故障或損壞係因買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相關維修或零件更換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四、前三項「正常使用所生」之維修保養與消耗品更換,由出賣人依標的物實際狀況稽核後認定是否需要更換,不設固定週期,亦非屆期即當然更換;下列情形不包括在內:
(一)標的物零組件(含電池)因正常使用產生之自然效能或容量衰退:非屬故障,不予免費更換或維修;如經出賣人判定確屬故障或瑕疵,仍依第一、二項辦理。
(二)標的物因外力碰撞、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通常耗損之毀損:其責任歸屬依第十條辦理。
第九條 定位追蹤裝置
本方案不於標的物加裝定位追蹤裝置(如 AirTag 或同類產品),亦不因此蒐集、處理或利用任何定位資料。出賣人如未來另行提供加裝定位追蹤裝置之加值服務,將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買受人並徵得其同意後始為之,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十條 保險與責任歸屬
一、出賣人就標的物於所有權移轉前承保產品責任險,不承保買受人騎乘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發生事故,致標的物毀損或第三人身體傷亡、財物損失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標的物於買受人占有期間內如遺失或遭竊,無論尋回與否,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下列金額,作為對出賣人之損害賠償(不影響出賣人依法/依約請求其他損害賠償之權利):
(一)賠償金額=全新車進價成本-買受人已繳付各期價金累計已實現之淨利;「累計已實現淨利」係指截至遺失或遭竊發生日已繳期數,依第三條每期金額扣除當期保養耗材、WECATCHUP官網訂閱平台服務費及金流手續費後之餘額加總計算(不含全新車進價成本本身之攤提)。
(二)前款賠償金額如低於全新車進價成本之百分之五十,或第四條保證金金額,以其中較高者為最低賠償門檻。
(三)出賣人得就買受人已繳付之第四條保證金逕予沒收,並抵充前二款所定賠償金額;買受人應另給付賠償金額扣除保證金後之差額。
(四)買受人並應提出警察機關報案證明、遺失切結書及標的物最後使用或充電紀錄,供出賣人查核;出賣人得保留一定合理期間觀察標的物是否尋獲後,始核定最終賠償金額。
(五)前四款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與例示,詳如出賣人提供之《租賃轉購買方案試算表》「遺失竊盜賠償試算」分頁,買受人已閱覽並確認無誤。
三、標的物於買受人占有期間內,如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致標的物毀損程度達修復顯不符經濟效益或客觀上已無法回復原狀者(下稱「全損」),買受人應依前項各款所定計算方式與最低賠償門檻,賠償出賣人相當之金額;全損之認定與賠償金額之核定,由出賣人參酌維修據點或保險公司之估價意見後為之,買受人並得請求出賣人提供估價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提前買斷(提前完足所有權移轉)
一、買受人於本契約生效並繳滿第 6 期價金後(即第 7 期起),得隨時向出賣人申請提前買斷,一次結清依第二項計算之買斷金額後,標的物所有權即依第五條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無需再給付後續各期金額;於前開最低期數屆滿前,因相關行政作業、身分與信用卡綁定審核、車輛交付前整備等成本尚未攤提完畢,出賣人得不受理提前買斷之申請。
二、提前買斷應付金額,依雙方確認之定價方案計算,並隨買受人已繳期數之增加而遞減,另計過戶手續費;各已繳期數所對應之提前買斷應付金額明細,詳如附件一《提前買斷定價表》,買受人已閱覽並確認無誤,如對計算方式有疑義,得請求出賣人提供試算明細。
三、前項過戶手續費,出賣人得於買斷結清完成後,逕自第四條保證金中扣抵,買受人無需另行支付;保證金扣除過戶手續費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無息返還買受人。
四、買受人已依約給付之各期價金,不因提前買斷而得請求返還或抵充買斷金額以外之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買受人自願終止與車輛返還
一、買受人於本契約生效並繳滿第 6 期價金後(即第 7 期起),得隨時以書面或出賣人指定之電子方式通知出賣人,自願終止本契約並返還標的物,無需具備第十三條所定之事由;於前開最低期數屆滿前,因相關行政作業、身分與信用卡綁定審核、車輛交付前整備等成本尚未攤提完畢,出賣人得不受理買受人依本條提出之終止申請。
二、買受人應於發出前項終止通知之日起 14 日內,將標的物返還至出賣人指定之服務據點,並配合出賣人就標的物現況進行驗收;標的物返還時應符合正常使用耗損之狀態(不含第八條所定正常使用耗損範圍)。如經驗收認定有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人為毀損,其相關維修或零件更換費用由買受人另行給付出賣人,不受次項違約金金額之限制。
三、買受人依本條終止契約者,其已繳付之各期價金,視為契約終止前已使用期間之對價,不予退還;買受人另應給付出賣人違約金新臺幣 6,000 元整(計算方式:第四條保證金 5,000 元全數不予返還,另加計提前終止處理費 1,000 元,以彌補標的物回收、驗收及整備等行政成本),出賣人得逕以買受人已繳付之第四條保證金抵充違約金,不足部分由買受人另行給付。
四、標的物經出賣人受領並完成前項驗收與費用結算後,本契約即告終止,雙方互不負其他給付義務。
第十三條 遲延給付與契約終止
一、買受人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出賣人應定 10 日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給付;買受人屆期仍不給付者,出賣人始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取回標的物。
二、本契約經依前項終止者,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給付截至取回標的物當日止標的物使用代價(比照第三條各期金額計算之相當使用補償)及標的物受有損害之賠償額;出賣人得就買受人已繳價金及保證金中扣抵前開金額,如有沒收已繳價金之約定,其沒收金額超過前開使用代價與損害賠償總額者,買受人得請求法院比照民法第 252 條規定酌減之,出賣人亦同意依上開原則計算,不做過高扣抵。
三、如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取回標的物:(一)提供不實、不完整或錯誤個人資料;(二)以偽冒或非法取得之信用卡進行交易;(三)將標的物出售、出質、抵押、讓與擔保或為其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處分行為;(四)標的物因買受人故意行為致毀損滅失無法使用。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出賣人對買受人留存之個人資料負保密義務,非經買受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之。
二、買受人如選擇以電子方式上傳身分證影本,該影本於上傳前即由系統加註浮水印,並僅保存於出賣人控管之雲端空間,供本契約身分核驗與履約目的使用,存取權限限於出賣人授權人員;買受人亦得選擇改以第十八條之紙本框留存,二者擇一即可,不影響契約效力。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與本契約有關所生之一切糾紛,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之修訂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出賣人如需修訂本契約範本內容,應提前以適當方式通知買受人。
三、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七條 出賣人資訊
名稱:華勛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鄭巧鈴 統一編號:64967225
通訊地址:台南市安平區育平九街 405 號
聯絡方式:WECATCHUP 官方 LINE (@wecatchup)
第十八條 買受人資訊
姓名: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承購車型: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
身分證件留存(如已於上方完成電子上傳,系統將自動附上已加浮水印之影本;亦可改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或裝訂於下方框內):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分期價金與提前買斷定價對照表
本表依買受人選定之車型、顏色與加價層級,由系統依《租賃轉購買方案試算表》公式計算,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雙方簽約時應共同核對並各自留存一份:
(一)「過戶手續費」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由出賣人於買斷結清後逕自保證金中扣抵,買受人無需另行以現金支付。
(二)「買受人應付買斷總額」為經濟上總成本;實際現金給付金額為扣除過戶手續費後之提前買斷應收金額。
| 已繳期數 | 提前買斷應收金額 | 過戶手續費 | 買受人應付買斷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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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繳期數 | 提前買斷應收金額 | 過戶手續費 | 應付買斷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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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繳期數 | 累計已實現淨利 | 賠償門檻 | 應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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